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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系统教师系列

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党校教授必须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课题,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的发展动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教学经验丰富,善于把学术新成果结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运用于教学,能胜任厅局级、县处级等主体班次教学,效果显著,具有培养研究生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得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在广西区内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区级、市级党校(含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二、违反党纪政纪,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到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到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到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本科学历(年龄50周岁以下的,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学习,取得4门课程考试合格且获得结业证书),并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设5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次专题课(计算机、英语等技术性较强的学科除外)。

二、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现场教学、社会调查和指导毕业论文。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须有1年左右下基层支教、扶贫、挂职等工作经历(已有过如上经历的,不再作要求)。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一、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均授课量达到本单位教员的年均授课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达到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的中上水平。

二、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教学评价为优秀。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或已公开发表、出版。

四、论文入选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或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提供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或参加市级以上电视台的专题座谈、访谈节目;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开设理论专栏。

五、参加过全国党校系统科研成果鉴定、评奖工作2次以上,或参加过本学科教材的编写工作(第一作者、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六、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或获全区党校系统二等以上奖励2项。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近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在全国性学术刊物(核心刊物)上发表独著(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自治区优秀专家称号者,或获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项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三)作为主要完成者取得重大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2项以上。

(四)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近专业)的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全国性学术刊物(核心刊物)上发表独著(第一作者)论文5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学术论著1部以上,并在全国性学术刊物(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十一条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广西党校系统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次:包括厅级干部班、中青干部班、县委书记县长班、处级干部班等轮训培训班次。

(二)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由中宣部、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三)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四)全国性学术刊物:指《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华文摘》、《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的校刊学报、中央党校的刊物、国家行政学院的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的公开刊物。

(五)论文、论著:论文是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

(六)公开发表:指导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七)省部级奖: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社科联等面向全区的奖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

(八)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指:广西区党委讲师团系统、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团校、广西妇女干部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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