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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系统教师系列

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党校副教授必须有较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参与科研项目或参加编写本学科的教材,或发表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能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成果突出;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得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区级、市级党校(含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二、违反党纪政纪,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到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到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到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上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讲授主体班次课程,开设4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专题课(计算机、英语等技术性较强的学科除外)。

二、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现场教学、社会调查或指导毕业论文。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须有1年左右下基层支教、扶贫、挂职等工作经历(已有过如上经历的,不再作要求)。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一、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均授课时数达到本单位教员的平均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在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中达中上水平以上。

二、在教学研究上取得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并在市级以上党校系统担任过公开示范课教学,或获得全区党校系统教学奖励。

三、科研成果获得全区党校系统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市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以上。

四、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并已公开发表;或向学校提交社会调查报告2篇以上(每篇5000字以上)。

五、论文入选全区性学术会议;或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或参加市厅级电视台的专题座谈、访谈节目;或在市厅级报纸开设理论专栏。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区党校(含挂称评靠职称的单位,下同)的申报者在全国性刊物或核心刊物上发表独著(第一作者)论文1篇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在全区性刊物上发表独著(第一作者)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自治区优秀专家称号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全区党校系统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科研项目(课题):区党校的申报者完成省部级1项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完成市级1项以上。

(三)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其中,区党校的申报者在全国性刊物(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在全区性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公开刊物上发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区党校的申报者在全国性刊物或核心刊物上发表独立(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在全区性刊物上发表独立(第一作者)论文4篇以上。

第十一条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广西党校系统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次:包括厅级干部班、中青干部班、县委书记县长班、处级干部班、乡镇书记班等培训轮训班次。

(二)省部级奖: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社科联等面向全区的奖项,中央党校或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

(三)全区性学术会议:由自治区宣传部、全区专业性学会、全国性学术组织委托我区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四)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五)全国性学术刊物:指《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华文摘》、《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的校刊学报、中央党校的刊物、国家行政学院的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的公开刊物。

(六)全区性学术刊物:指《广西日报》、《当代广西》、《广西经济工作》、《桂海论丛》、《学术论坛》、《广西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家》、教育厅重点院校的校刊学报、全区性学术团体的公开刊物。

(七)论文、论著:论文是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

(八)公开发表:指导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九)挂靠党校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指:广西区党委讲师团系统、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团校、广西妇女干部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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